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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涛 著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9787510917615 版次:1 商品编码:12058241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143 字数:129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条文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通过)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6年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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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表-so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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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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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涛 著
出版社: 人民法院出版社 ISBN:9787510917615 版次:1 商品编码:12058241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7-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143 字数:129000
内容简介
本书开篇即为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立法起草参与者对《民法总则》起草背景及主要内容的精要解读,以指导读者准确掌握立法宗旨。同时,作者精心制作了简洁、直观、精准的《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条文对照表,通过同序对照、醒目标识呈现新旧条文的重点区别,尤为方便读者进行查阅对比,快速掌握条文变化,帮助读者正确适用。2017年3月中旬出版发行。目录
民法典的编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条文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通过)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节 监护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四节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营利法人
第三节 非营利法人
第四节 特别法人
第四章 非法人组织
第五章 民事权利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三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七章 代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委托代理
第三节 代理终止
第八章 民事责任
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十章 期间计算
第十一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3月15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2016年6月27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精彩书摘
第四十四条 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或者丧失代管能力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人民法院变更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后的财产代管人有权要求原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要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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