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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马克斯·韦伯 著,康乐,简惠美 译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49500482 版次:1 商品编码:10668641 品牌:理想国(imaginist) 包装:精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1-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631
总序二 苏国勋
说明 康乐
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导言: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
前言
一 社会学与社会行动的定义
二 社会行动的类型
三 社会关系的概念
四 行动取向的类型:习俗、风俗
五 正当的秩序
六 正当秩序的类型:常规和法律
七 正当性的基础:传统、信仰及成文规定
八 斗争、竞争和选择
九 共同体关系和结合体关系
十 开放关系和封闭关系
十一 社会行动的责任归属:代表和相互责任
十二 组织的概念与种类
十三 组织中的共识秩序与强制秩序
十四 行政秩序与规约式秩序
十五 经营、经营组织、社团与机构
十六 权力与支配
十七 政治组织与神权组织
译名对照表
索引
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
第一篇 经济行动的社会学基本范畴
第一章 经济行动
……
第二篇 经济与社会团体
译名对照表
索引
不过,复仇倒是个出发点,可以直接走向形式明确且规则清楚的“刑事程序”之路,其理安在,下面便会明白。家父长和宗教与军事上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起初原则上并无形式和规则可言。此种情况,在家父长权力这方面,一般说来一直没有改变。在某些情况下,家父长权力首先会因为氏族权力、其次是宗教权力和军事权力的介入而受到限制,然而在其支配范围内极少受到法律规则(Rechtsregeln)的束缚。
相反的,各种原始的家外权力,包括被转用到各种家外关系上的家内支配权力(“家产制君主的”权力),亦即我们想要以“公权力”(imperium)这个共通的名称来统括起来的所有非家内的权力,逐渐地、因此也程度有别地受到规则的束缚。至于这些规则从何而来,在什么程度上是公权力的担纲者依自己的利益所制定,或者考虑到服从的实际限制而不得不这么制定,或者甚至是由其他的权力来加以制定,所有这些我们暂且不予讨论,因为这属于支配的课题。任何公权力通常都包括惩罚的力量——在过去用得比现今更广泛——尤其不单是直接以实力来去除不服从,并且更以不利于对方的威吓手段来令其屈服。此种惩罚力量可用之于公权力担纲者下属的其他“机关”(惩戒权力,Disziplinargewalt),也可用之于“臣民”(刑罚权力,Bupgewalt)。在这点上,“公法”直接触及“刑法”。不过,“公法”也好,“刑法”、“刑事诉讼法”、“宗教法”也罢,若要作为学术考察的个别对象,至少要在上述这些规则——作为具有实际约束力的妥当规范之总体——确实存在无误的情况下,方能成立。
这些规范通常是意味着对各确切领域的公权力的限制,虽然在另一方面,并不是任何一种限制都具有“规范的”性格。这样的限制可分为两大类:(1)权力限制(Gewaltbegrenzung),(2)权力划分(Gewaltenteilung)。(1)权力限制出现在,某具体的公权力由于神圣的传统或基于制定法、而与公权力服属者的主观权利有所冲突时。此时,权力拥有者只能发布特定种类的命令,或者,具有发布各种命令的权限——除了某些特定种类之外,并且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方可发布;唯有如此,所发布的命令才具有正当性与约束力。至于这样的限制是属于“法律性的”(rechtliche)限制,或“习律性的”(konventionelle)限制,抑或“惯习性的”(gewohnheitsmapige)限制,则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强制机构来保障此一限制得以遂行(无论其强制手段是多么力不从心),或者只能借着习律性的非难来加以限制,抑或最终连基于共识的限制都没有。(2)权力划分出现在,某种公权力与其他旗鼓相当的或就某方面而言位于其上的公权力发生冲突时,并且从后者的妥当性当中,呈现出此种公权力的限制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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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so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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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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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 马克斯·韦伯 著,康乐,简惠美 译
出版社: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ISBN:9787549500482 版次:1 商品编码:10668641 品牌:理想国(imaginist) 包装:精装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1-04-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631
内容简介
《法律社会学:非正当性的支配》是《韦伯作品集》之一。这一套《韦伯作品集》是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从台湾远流出版公司出版的《新桥译丛》中精选出来的十余种韦伯论著组成,即包括了韦伯“世界诸宗教的经济伦理观”以及“制度论与社会学”两大系列的全部著述,囊括了这位学术大师一生的思想与研究精髓。我细审本丛书的书目和编译计划,发现其中有三点特色,值得介绍给读者:一,选目的周详。二,编译的慎重。三,译者的出色当行。目录
总序一 余英时总序二 苏国勋
说明 康乐
社会学的基本概念
导言:韦伯的社会行动理论
前言
一 社会学与社会行动的定义
二 社会行动的类型
三 社会关系的概念
四 行动取向的类型:习俗、风俗
五 正当的秩序
六 正当秩序的类型:常规和法律
七 正当性的基础:传统、信仰及成文规定
八 斗争、竞争和选择
九 共同体关系和结合体关系
十 开放关系和封闭关系
十一 社会行动的责任归属:代表和相互责任
十二 组织的概念与种类
十三 组织中的共识秩序与强制秩序
十四 行政秩序与规约式秩序
十五 经营、经营组织、社团与机构
十六 权力与支配
十七 政治组织与神权组织
译名对照表
索引
经济行动与社会团体
第一篇 经济行动的社会学基本范畴
第一章 经济行动
……
第二篇 经济与社会团体
译名对照表
索引
精彩书摘
六“公权力”、“权力限制”与“权力划分”不过,复仇倒是个出发点,可以直接走向形式明确且规则清楚的“刑事程序”之路,其理安在,下面便会明白。家父长和宗教与军事上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起初原则上并无形式和规则可言。此种情况,在家父长权力这方面,一般说来一直没有改变。在某些情况下,家父长权力首先会因为氏族权力、其次是宗教权力和军事权力的介入而受到限制,然而在其支配范围内极少受到法律规则(Rechtsregeln)的束缚。
相反的,各种原始的家外权力,包括被转用到各种家外关系上的家内支配权力(“家产制君主的”权力),亦即我们想要以“公权力”(imperium)这个共通的名称来统括起来的所有非家内的权力,逐渐地、因此也程度有别地受到规则的束缚。至于这些规则从何而来,在什么程度上是公权力的担纲者依自己的利益所制定,或者考虑到服从的实际限制而不得不这么制定,或者甚至是由其他的权力来加以制定,所有这些我们暂且不予讨论,因为这属于支配的课题。任何公权力通常都包括惩罚的力量——在过去用得比现今更广泛——尤其不单是直接以实力来去除不服从,并且更以不利于对方的威吓手段来令其屈服。此种惩罚力量可用之于公权力担纲者下属的其他“机关”(惩戒权力,Disziplinargewalt),也可用之于“臣民”(刑罚权力,Bupgewalt)。在这点上,“公法”直接触及“刑法”。不过,“公法”也好,“刑法”、“刑事诉讼法”、“宗教法”也罢,若要作为学术考察的个别对象,至少要在上述这些规则——作为具有实际约束力的妥当规范之总体——确实存在无误的情况下,方能成立。
这些规范通常是意味着对各确切领域的公权力的限制,虽然在另一方面,并不是任何一种限制都具有“规范的”性格。这样的限制可分为两大类:(1)权力限制(Gewaltbegrenzung),(2)权力划分(Gewaltenteilung)。(1)权力限制出现在,某具体的公权力由于神圣的传统或基于制定法、而与公权力服属者的主观权利有所冲突时。此时,权力拥有者只能发布特定种类的命令,或者,具有发布各种命令的权限——除了某些特定种类之外,并且在一定的前提条件下方可发布;唯有如此,所发布的命令才具有正当性与约束力。至于这样的限制是属于“法律性的”(rechtliche)限制,或“习律性的”(konventionelle)限制,抑或“惯习性的”(gewohnheitsmapige)限制,则取决于是否有一个强制机构来保障此一限制得以遂行(无论其强制手段是多么力不从心),或者只能借着习律性的非难来加以限制,抑或最终连基于共识的限制都没有。(2)权力划分出现在,某种公权力与其他旗鼓相当的或就某方面而言位于其上的公权力发生冲突时,并且从后者的妥当性当中,呈现出此种公权力的限制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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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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