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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朗泉 著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086073 版次:1 商品编码:10944269 品牌:商务印书馆(The Commercial Press) 包装:平装 丛书名: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第三辑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1-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93 正文语种:中文
方序
自序
参考法令一览表
绪论
第一章 权利义务之观念
第二章 法律之观念
第三章 私权之主体及客体
第一节 公权与私权之区别
第二节 私权之主体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自然人
第三项 法人
第三节 私权之客体
第四章 私权之得丧变更
第一节 私权变动之姿态
第二节 私权变动之原因事实
第五章 商事法之意义
本论
第一编 从事商业之人
第一章 商人
第二章 商业使用人及商业学徒
第一节 商业使用人
第二节 商业学徒
第三章 代办商
第二编 商业组织
第一章 总说
第一节 营业所
第二节 商业注册
第三节 商号
第四节 商业帐①簿
第二章 个人资本
第三章 合伙
第一节 普通合伙
第一项 合伙之意义
第二项 合伙之效力
第一款 合伙之内部关系
第二款 合伙之对外关系
第三项 合伙人之退伙及加入
……
第三编 商品
第四编 商事权义之发生
第五编 商事权义之担保
第六编 有关商事之契约
第七编 破产与和解
新旧译名对照表
出版寄语
刘朗泉先生学术年表
商业理性、商法精神与中国社会
跋
一动产与不动产罗马法上有一原则日:地上之物属于土地。盖以土地为唯一之不动产,而以土地之定着物为土地之部分。我国民法从之,于六六条定明,称不动产者,谓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又于六七条定明称动产者,为所称不动产以外之物。所谓土地之定着物者,虽尚未至与土地有不能分离之程度,然必须非暂时的附着于土地之上。若仅为临时应用之目的所装扎之建筑物,皆非土地之定着物,亦即非所谓不动产。又若矿石泉水等与土地不能分离之物,则其本身即为土地之一部,亦非所谓定着物。不动产原则上虽仅为土地及其定着物,然若其出产物如米谷菜果尚未成熟而分离者,亦为不动产之一部。至此种不动产以外之物,则统称日动产。
二主物与从物民法六八条一项设从物之定义为“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是则从物必须为独立之一物。若门窗之于房屋,输轴之于机械,皆为他物之一部,非从物也。又从物必须常助主物之效用,所谓常助者,须有客观上之意义,若仅以主观之意思,系印章于怀表,非可即谓其有主从之关系也。又从物必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此因法律明定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同条二项)若不同属于一人,事实上将无法生其效力。从物之外而不具从物之特性者,皆主物也。
……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中国商事法 电子书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中国商事法-so88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中国商事法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2
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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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朗泉 著
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ISBN:9787100086073 版次:1 商品编码:10944269 品牌:商务印书馆(The Commercial Press) 包装:平装 丛书名: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第三辑 开本:32开 出版时间:2011-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93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
《中华现代学术名著丛书:中国商事法》是中国近代商法著名教科书,原为《大学丛书》之一种。分绪论、本论,全面系统梳理了定型时的中国商法。从商事组织法、商行为法,到商事契约、破产与和解等,涉及民商事法律法规24部,如民法总则、债编、物权编、亲属编、继承编、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公司登记规则、商人通例、商标法、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著作权法、破产法、刑法、民事诉讼法、诉愿法、行政诉讼法、印花税法、交易所法、工厂法、团体协约法等,是今人了解中国近代商法史的著作。内页插图
目录
引言方序
自序
参考法令一览表
绪论
第一章 权利义务之观念
第二章 法律之观念
第三章 私权之主体及客体
第一节 公权与私权之区别
第二节 私权之主体
第一项 总说
第二项 自然人
第三项 法人
第三节 私权之客体
第四章 私权之得丧变更
第一节 私权变动之姿态
第二节 私权变动之原因事实
第五章 商事法之意义
本论
第一编 从事商业之人
第一章 商人
第二章 商业使用人及商业学徒
第一节 商业使用人
第二节 商业学徒
第三章 代办商
第二编 商业组织
第一章 总说
第一节 营业所
第二节 商业注册
第三节 商号
第四节 商业帐①簿
第二章 个人资本
第三章 合伙
第一节 普通合伙
第一项 合伙之意义
第二项 合伙之效力
第一款 合伙之内部关系
第二款 合伙之对外关系
第三项 合伙人之退伙及加入
……
第三编 商品
第四编 商事权义之发生
第五编 商事权义之担保
第六编 有关商事之契约
第七编 破产与和解
新旧译名对照表
出版寄语
刘朗泉先生学术年表
商业理性、商法精神与中国社会
跋
精彩书摘
物之种类甚多,通常得为如下之区别:一动产与不动产罗马法上有一原则日:地上之物属于土地。盖以土地为唯一之不动产,而以土地之定着物为土地之部分。我国民法从之,于六六条定明,称不动产者,谓土地及其定着物。不动产之出产物尚未分离者,为该不动产之部分。又于六七条定明称动产者,为所称不动产以外之物。所谓土地之定着物者,虽尚未至与土地有不能分离之程度,然必须非暂时的附着于土地之上。若仅为临时应用之目的所装扎之建筑物,皆非土地之定着物,亦即非所谓不动产。又若矿石泉水等与土地不能分离之物,则其本身即为土地之一部,亦非所谓定着物。不动产原则上虽仅为土地及其定着物,然若其出产物如米谷菜果尚未成熟而分离者,亦为不动产之一部。至此种不动产以外之物,则统称日动产。
二主物与从物民法六八条一项设从物之定义为“非主物之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属于一人者,为从物。但交易上有特别习惯者,依其习惯。”是则从物必须为独立之一物。若门窗之于房屋,输轴之于机械,皆为他物之一部,非从物也。又从物必须常助主物之效用,所谓常助者,须有客观上之意义,若仅以主观之意思,系印章于怀表,非可即谓其有主从之关系也。又从物必须与主物同属于一人,此因法律明定主物之处分及于从物,(同条二项)若不同属于一人,事实上将无法生其效力。从物之外而不具从物之特性者,皆主物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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