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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编写组 编
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ISBN:9787504578181 版次:1 商品编码:10274538 包装:平装 开本:大32开 出版时间:2009-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170 字数:136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52)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年8月9日)(6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7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日)(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27日)(1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1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2004年4月30日)(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132)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6月23日)(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163)
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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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so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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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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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编写组 编
出版社: 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 ISBN:9787504578181 版次:1 商品编码:10274538 包装:平装 开本:大32开 出版时间:2009-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170 字数:136000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是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编写组编写,主要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可供广大读者阅读。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52)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2007年8月9日)(62)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2009年1月1日)(70)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2009年1月1日)(8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16日)(8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21日)(8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8月27日)(10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6年8月14日)(1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2004年4月30日)(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4月27日)(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132)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2005年6月23日)(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163)
精彩书摘
第一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第一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百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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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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