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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 编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52222 版次:1 商品编码:11609162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刑事程序法论丛 外文名称:Criminal Procedure Series:Research on Exclusionary Rule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19###
《刑事程序法论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对应当如何严格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从排除范围、排除程序、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等问题都提出了具体中肯的建议,对司法立法部门和教学科研人员有较大参考价值。
《刑事程序法论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翻译的四篇美国、德国著名专家的论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价值和实施中争议有系统精湛论述,对我国法学界具有借鉴价值。
请读此书,开卷有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是对作为近年来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热门讨论的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讨论。
《刑事程序法论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的写作基础是对全国多个省市的走访、调研,在大量的实证调研基础上,本书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情况以及国内外非法证据排除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的较为集中的研究介绍,同时指出我国目前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本书的出版对于我国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第一部分 调研总结报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调研报告
第二部分 外国专家论文
证据排除规则:美国的理论与实践
米兰达案四十周年纪念:我们为何需要及如何获得的米兰达规则
——兼谈米兰达规则的历程
法治国家的权利保障与有效打击刑事犯罪和恐怖主义
交汇处的禁止取证和禁止采证
刑事诉讼中证据禁用的原则
第三部分 中国专家论文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对策
——以公诉案件实例为视角
检察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问题
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发展和完善
口供合法性的证明与司法认定
刑事诉讼瑕疵证据研究
非法证据与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辨析
浅议实物证据的补正
审查逮捕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审查起诉环节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几个问题
论我国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以个案审理浅议非法证据排除方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辩护功能和完善
辩护人参与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践
美国非法搜查扣押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启示
附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研讨会综述
中国法学会要报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2)提升调查能力。检察机关不是侦查机关,调查不同于侦查,调查是有边界的。在保障人权、抑制非法取证与公检各司其职二者之间的平衡要求下,提升的方向应当是强化,即在现有权力下通过加深工作力度而强化调查取证能力,核心便是扩大审查材料的范围。不仅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出入所健康检查记录,还应扩大范围,仔细审查提讯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看守所提审记录、谈话资料等文书证据。对这些文书的程序先后尤其是时间点进行比对分析,往往能从中发现非法取证线索。比如,越城区院在审查一起盗窃案时,几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称遭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并对其中四节事实拒不认罪。承办人通过全面翻阅公安提讯证,并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时间进行比对,发现这四节事实的有罪供述均是在公安机关外提犯罪嫌疑人回来的当天或者第二天所做;同时,这些提讯证能够证实公安机关有对犯罪嫌疑人多次外提的情况,且部分外提时间长,未作笔录,亦未作辨认笔录。由此对这四节有罪供述的证据合法性存疑,结合案件其他情况,最后予以排除。
(3)探索延伸对侦查机关的制约。一是加强侦监部门对随案移送证据的审查。侦查机关基于破案率和逮捕率考核等因素,对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批捕I作有所顾忌,对其提的要求会予以更多配合。检察院可探索延伸侦查监督部门的程序优势,在审查批准逮捕时,承办人应对随案移送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录音录像资料不完整的,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送,否则可不予受理或作出不批捕决定。以此制约侦查机关,保障审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有效适用。二是完善公诉部门的瑕疵通报制度。将非法证据排除情况纳入瑕疵通报的范围,增加侦查机关对不规范侦查行为的重视程度。
(4)充分利用各部门信息资源。一是充分发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官的现场监管、保全证据的作用。犯罪嫌疑人被正式移交到看守所时,驻所检察官可进行现场监督,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诉控告,并有权对嫌疑人当场拍照,制作笔录并保全相关证据。此外,驻所检察官向羁押人员、看守所医生等人员收集到的刑讯逼供线索信息,帮助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甄别、认定非法证据。二是建立案管、侦监、公诉、控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后,对于任何一个环节中发现的有关非法证据线索,都随案一并移送至下一环节的承办部门,最大程度保证非法证据的核查确认。
二、非法证据的认定存在疑难点
一般来说,非法证据的所谓“非法”,并非指向证据属性本身,而是指向取证的过程和方式。非法证据往往是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获取的证据。从当前的实践来看,在检察环节认定非法证据存在以下几个:
(1)以刑讯逼供之外的其他违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认定困难。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理由,往往不是其被侦查人员暴打、火烧、水烫、捆绑等明显的刑讯逼供行为,而是似乎介于“非法”与“一般违法”之间的取证行为,如殴打但没有明显伤痕,长时间冻、晒、站立,连续长时间讯问,饥渴、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实施欺骗、精神折磨、训斥、言语侮辱或激将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2010年出台的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采用回避的态度,对此能否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并予以排除,经常在各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存在分歧意见。
……
刑事程序法论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 [Criminal Procedure Series:Research on Exclusionary Rule] 电子书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刑事程序法论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 [Criminal Procedure Series:Research on Exclusionary Rule]-so88
刑事程序法论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 [Criminal Procedure Series:Research on Exclusionary Rule]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2
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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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中 编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52222 版次:1 商品编码:11609162 包装:平装 丛书名: 刑事程序法论丛 外文名称:Criminal Procedure Series:Research on Exclusionary Rule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12-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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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的调研报告引起了政法委的重视,本书的出版对于我国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内容简介
《刑事程序法论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是根据中共十八大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中关于“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在实证调研和举办研讨会的基础上撰写而成的。《刑事程序法论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对应当如何严格排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从排除范围、排除程序、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等问题都提出了具体中肯的建议,对司法立法部门和教学科研人员有较大参考价值。
《刑事程序法论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翻译的四篇美国、德国著名专家的论文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起源、价值和实施中争议有系统精湛论述,对我国法学界具有借鉴价值。
请读此书,开卷有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是对作为近年来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热门讨论的制度——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讨论。
《刑事程序法论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的写作基础是对全国多个省市的走访、调研,在大量的实证调研基础上,本书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情况以及国内外非法证据排除相关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的较为集中的研究介绍,同时指出我国目前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本书的出版对于我国进一步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作者简介
陈光中,著名法学家,新中国诉讼法学奠基人之一,诉讼法学带头人,中国政法大学前校长,终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主任。目录
序言第一部分 调研总结报告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调研报告
第二部分 外国专家论文
证据排除规则:美国的理论与实践
米兰达案四十周年纪念:我们为何需要及如何获得的米兰达规则
——兼谈米兰达规则的历程
法治国家的权利保障与有效打击刑事犯罪和恐怖主义
交汇处的禁止取证和禁止采证
刑事诉讼中证据禁用的原则
第三部分 中国专家论文
浅议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其对策
——以公诉案件实例为视角
检察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的若干问题
我国非法口供排除规则的发展和完善
口供合法性的证明与司法认定
刑事诉讼瑕疵证据研究
非法证据与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辨析
浅议实物证据的补正
审查逮捕程序中的非法证据排除
审查起诉环节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几个问题
论我国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进一步完善
以个案审理浅议非法证据排除方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辩护功能和完善
辩护人参与排除非法证据的实践
美国非法搜查扣押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启示
附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研讨会综述
中国法学会要报
——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议
精彩书摘
《刑事程序法论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实施问题研究》:(2)提升调查能力。检察机关不是侦查机关,调查不同于侦查,调查是有边界的。在保障人权、抑制非法取证与公检各司其职二者之间的平衡要求下,提升的方向应当是强化,即在现有权力下通过加深工作力度而强化调查取证能力,核心便是扩大审查材料的范围。不仅审查犯罪嫌疑人的出入所健康检查记录,还应扩大范围,仔细审查提讯证、犯罪嫌疑人供述笔录、看守所提审记录、谈话资料等文书证据。对这些文书的程序先后尤其是时间点进行比对分析,往往能从中发现非法取证线索。比如,越城区院在审查一起盗窃案时,几名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称遭到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并对其中四节事实拒不认罪。承办人通过全面翻阅公安提讯证,并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时间进行比对,发现这四节事实的有罪供述均是在公安机关外提犯罪嫌疑人回来的当天或者第二天所做;同时,这些提讯证能够证实公安机关有对犯罪嫌疑人多次外提的情况,且部分外提时间长,未作笔录,亦未作辨认笔录。由此对这四节有罪供述的证据合法性存疑,结合案件其他情况,最后予以排除。
(3)探索延伸对侦查机关的制约。一是加强侦监部门对随案移送证据的审查。侦查机关基于破案率和逮捕率考核等因素,对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的批捕I作有所顾忌,对其提的要求会予以更多配合。检察院可探索延伸侦查监督部门的程序优势,在审查批准逮捕时,承办人应对随案移送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发现没有移送或者移送的录音录像资料不完整的,及时要求侦查机关补送,否则可不予受理或作出不批捕决定。以此制约侦查机关,保障审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有效适用。二是完善公诉部门的瑕疵通报制度。将非法证据排除情况纳入瑕疵通报的范围,增加侦查机关对不规范侦查行为的重视程度。
(4)充分利用各部门信息资源。一是充分发挥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官的现场监管、保全证据的作用。犯罪嫌疑人被正式移交到看守所时,驻所检察官可进行现场监督,接受犯罪嫌疑人的投诉控告,并有权对嫌疑人当场拍照,制作笔录并保全相关证据。此外,驻所检察官向羁押人员、看守所医生等人员收集到的刑讯逼供线索信息,帮助承办案件的检察官甄别、认定非法证据。二是建立案管、侦监、公诉、控申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机制。案件进入检察机关后,对于任何一个环节中发现的有关非法证据线索,都随案一并移送至下一环节的承办部门,最大程度保证非法证据的核查确认。
二、非法证据的认定存在疑难点
一般来说,非法证据的所谓“非法”,并非指向证据属性本身,而是指向取证的过程和方式。非法证据往往是通过违反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获取的证据。从当前的实践来看,在检察环节认定非法证据存在以下几个:
(1)以刑讯逼供之外的其他违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认定困难。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的理由,往往不是其被侦查人员暴打、火烧、水烫、捆绑等明显的刑讯逼供行为,而是似乎介于“非法”与“一般违法”之间的取证行为,如殴打但没有明显伤痕,长时间冻、晒、站立,连续长时间讯问,饥渴、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实施欺骗、精神折磨、训斥、言语侮辱或激将等行为。对于上述行为,2010年出台的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甚至采用回避的态度,对此能否认定为非法言词证据并予以排除,经常在各检察机关之间、检察机关与法院之间存在分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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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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