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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强 著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73569 版次:1 商品编码:11941845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24 字数:501000
专题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专题二:人身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效的后果
专题三:保险合同代签章的法律后果
专题四:已交保费但尚未承保时的保险责任承担
专题五: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专题六: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
专题七:保险法上的保险人弃权制度
专题八: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专题九: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认定
专题十: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
专题十一:保险人的提示义务
专题十二: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
专题十三:网络、电话方式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
说明义务
专题十四:保险凭证记载不一致时的认定规则
专题十五:保险人核定期间的计算
专题十六: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名义
专题十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专题十八: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专题十九: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的证明效力
专题二十:被保险人行使请求权的顺序
专题二十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
专题二十二:对保险合同法总论部分的概括
第二编 保险合同法分论一交强险部分
专题一:交强险、商业险和侵权责任人的赔偿顺序
专题二:投保人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
专题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驾驶机动车时的责任承担
专题四: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专题五:保险人违法拒保、拖延承保、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
责任
专题六:多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的承担
专题七:交强险对多个被侵权人的分配
专题八:未履行通知义务时交强险承保人的责任承担
专题九: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禁止
专题十:无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交强险请求权
专题十一:对“保险合同法分论——交强险部分”的概括
第三编 保险合同法分论——人身保险部分
专题一:被保险人同意和解除死亡保险合同的形式
专题二:被保险人体检时的如实告知义务
专题三:其他监护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的禁止
专题四:保险合同复效
专题五:受益人的指定
专题六:受益人的变更
专题七:数人受益人
专题八:人身保险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
专题九:保险金作为遗产的给付
专题十:受益人死亡的推定
专题十一:保险合同解除时保单现金价值的退还
专题十二:投保人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专题十三:费用补偿型保险金的扣减
专题十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处理
专题十五:被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机构接受治疗
专题十六:被保险人自杀的举证责任
专题十七: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认定
专题十八:宣告死亡时的死亡保险给付
专题十九:保险事故不确定时的处理
专题二十:对“保险合同法分论——人身保险部分”的概括
(二)保险理赔的一般程序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从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出险通知时开始,经过现场查勘、单证审核、责任核定、赔款计算、赔款给付等环节,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和保险责任等进行调查处理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实务中,保险理赔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第一,出险受理。保险理赔人员收到出险通知时,应了解通知人姓名、联系电话、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名称或姓名、保险险种、保险单号码、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目前的损失、采取的施救措施等情况,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但不得对保险责任作出任何承诺。
第二,事故调查。受理出险通知后,保险人是否立即进行事故调查,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事故调查不是保险理赔的必经程序,只是保险人用来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保险人通过事故调查,可以及时获取证据和确定损失,防止被保险人、受益人隐瞒事实真相,编造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
第三,单证审核。保险公司收到索赔单证后,应及时审核索赔单证的完整性,认为索赔单证不完整的,应通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不得反复或多次要求保险人补充资料,借机拖延保险理赔。
第四,责任核定。保险人在认定索赔单证的完整性后,应对索赔单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索赔单证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人核定保险责任,应以及时核定为原则,受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规定期限的拘束,不能久核不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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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so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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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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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强 著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73569 版次:1 商品编码:11941845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524 字数:501000
编辑推荐
核心提示——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重在阐释司法解释条文的主旨。
实务争点——归纳审判实践中的不同观点,总结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的难题。
理解适用——以制定司法解释具体条款的目的为视角,基于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作精深解读,以便全面、正确理解与适用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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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可以引用作为裁判依据的规范文件,同时也是保障我国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司法解释通过系统、全面地解释一类法律或是创设对某一类案件的裁判规则,使各级法院尽可能做到有章可循,保障人民法院严格执法、公正裁判、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本丛书旨在深度解读最高人民法院的民商事重要司法解释,每本书以主体法律的司法解释为主线,以核心提示、实务争点、理解适用、案例指导、规范指引等板块全面阐述该法律及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目录
第一编 保险合同法总论专题一: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专题二:人身保险合同不具有保险利益而无效的后果
专题三:保险合同代签章的法律后果
专题四:已交保费但尚未承保时的保险责任承担
专题五: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专题六: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
专题七:保险法上的保险人弃权制度
专题八:保险人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专题九: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的认定
专题十: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
专题十一:保险人的提示义务
专题十二: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认定
专题十三:网络、电话方式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
说明义务
专题十四:保险凭证记载不一致时的认定规则
专题十五:保险人核定期间的计算
专题十六:保险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名义
专题十七: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专题十八: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解释
专题十九: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的证明效力
专题二十:被保险人行使请求权的顺序
专题二十一: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诉讼地位
专题二十二:对保险合同法总论部分的概括
第二编 保险合同法分论一交强险部分
专题一:交强险、商业险和侵权责任人的赔偿顺序
专题二:投保人能否获得交强险赔偿
专题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驾驶机动车时的责任承担
专题四:未投保交强险的责任承担
专题五:保险人违法拒保、拖延承保、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的
责任
专题六:多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的承担
专题七:交强险对多个被侵权人的分配
专题八:未履行通知义务时交强险承保人的责任承担
专题九: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禁止
专题十:无名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交强险请求权
专题十一:对“保险合同法分论——交强险部分”的概括
第三编 保险合同法分论——人身保险部分
专题一:被保险人同意和解除死亡保险合同的形式
专题二:被保险人体检时的如实告知义务
专题三:其他监护人订立死亡保险合同的禁止
专题四:保险合同复效
专题五:受益人的指定
专题六:受益人的变更
专题七:数人受益人
专题八:人身保险保险金请求权的转让
专题九:保险金作为遗产的给付
专题十:受益人死亡的推定
专题十一:保险合同解除时保单现金价值的退还
专题十二:投保人对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
专题十三:费用补偿型保险金的扣减
专题十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标准的处理
专题十五:被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机构接受治疗
专题十六:被保险人自杀的举证责任
专题十七:被保险人故意犯罪的认定
专题十八:宣告死亡时的死亡保险给付
专题十九:保险事故不确定时的处理
专题二十:对“保险合同法分论——人身保险部分”的概括
精彩书摘
《最高人民法院保险法司法解释精释精解》:(二)保险理赔的一般程序
保险理赔是保险人从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出险通知时开始,经过现场查勘、单证审核、责任核定、赔款计算、赔款给付等环节,对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和保险责任等进行调查处理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实务中,保险理赔一般包括以下程序:
第一,出险受理。保险理赔人员收到出险通知时,应了解通知人姓名、联系电话、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被保险人的名称或姓名、保险险种、保险单号码、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目前的损失、采取的施救措施等情况,将上述情况记录在案,但不得对保险责任作出任何承诺。
第二,事故调查。受理出险通知后,保险人是否立即进行事故调查,应视具体情况而定。事故调查不是保险理赔的必经程序,只是保险人用来保护自己利益的手段。保险人通过事故调查,可以及时获取证据和确定损失,防止被保险人、受益人隐瞒事实真相,编造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
第三,单证审核。保险公司收到索赔单证后,应及时审核索赔单证的完整性,认为索赔单证不完整的,应通知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不得反复或多次要求保险人补充资料,借机拖延保险理赔。
第四,责任核定。保险人在认定索赔单证的完整性后,应对索赔单证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索赔单证的有效性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人核定保险责任,应以及时核定为原则,受保险合同约定和《保险法》规定期限的拘束,不能久核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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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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