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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宝 编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25148 版次:1 商品编码:10562372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1-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46
第一节 金融债?保护疑难问题解答
1.企业名称变更,但其房产及土地证上的名称未变更,对银行来讲,其金融债权存在法律风险吗?
2.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人在放贷后未进行贷后监管,借款人趁机将贷款挪作他用,最后导致贷款未能归还。请问:审判中,如果借款人以此提出抗辩,主张贷款人也应承担相应损失,是否会被支持?
3.为套取贷款,以假借款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
4.虚假借款合同中,各当事人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5.如何理解和适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时足额?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6.债权人查封债务人已出售且已办理登记的房产是否有效?
7.提前收贷的认定中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在合同约定借款提前到期条件成就时,请问给借款人归还到期债权的宽限期还是未到期债权的宽限期?
8.如果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债权转让都认定为无效,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已经转让无效是否意味着其有溯及力?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否都应回转?
9.不良资产转让方本身所转让的标的都是虚假的,是不是可以告国有商业银行侵权?
10.对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构转让债权到底应怎样认定其效力?
11.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根据国资委3号令规定,在第一次拍卖中,如果流拍,则保底价可下浮10%后进行第二次拍卖,但如果还流拍,3号令中未明确是否还可下浮10%,即存在连续流拍,可下浮几次?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
……
第二章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疑难问题解答
第三章 金融担保责任疑难问题解答
第四章 《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规定疑难问题解答
第五章 担保物权实务疑难问题解答
第六章 期货审判疑难问题解答
第七章 票据与存单纠纷中的疑难问题解答
第八章 保险合同疑难问题解答
第九章 担保公司融资担保疑难问题解答
第十章 民间融资疑难问题解答
(4)正如文中所提到的,双方约定了提前收贷的条件,经多次催告无果的,借款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请求应得到司法支持。如果银行没有催告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假装不知道。诉讼中,人民法院通常会给当事人一个缓冲期,让债务人尽可能主动履行合同,或者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只有经催告,履行调解、和解程序后,借款人明确表示履行义务困难较大,甚至根本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人民法院才会判令解除合同、合同终止,支持银行提前收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诉讼中的通知也是送达的一种方式,只是与银行的主动性催告不同,这毕竟是已进入诉讼程序。何况,起诉状送达被告时,债务人就应当明知自己已构成义务违反,应当想办法履行义务,而非与债权人形成对抗。
(5)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从宽起算诉讼时效的内容,即连续性的、分期履行的、期间较长的,不再单独计算诉讼时效,而是从确定的义务人履行最后一期债务的时间到来时,作为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例如,按揭贷款一年12期,二十年共240期,从第240期应当归还的日期开始起算时效,期间不论是否有违约、逾期,有多少次逾期未还,未主张权利,债权人银行均有权从最后一期债务到期时的二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
6.债权人查封债务人已出售且已办理登记的房产是否有效?
问题:甲(自然人)与开发商于2005年2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05年10月办理了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房产管理部门),某银行于2005年3月为甲提供按揭贷款,甲自2008年1月开始逾期支付本金和利息。由于甲与开发商未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于2008年3月申请财产保全。
另查明:开发商于2005年8月取得大产权证,其因建筑合同纠纷,债权人已于2006年10月查封了开发商出卖给甲的房产。
请问:(1)已经出售给甲的房产,且办理了备案登记,债权人查封该房产是否有效?(2)在借款人未取得房产前,除开发商信用担保外,还有无更好的方法?
解答,(1)开发商取得了大产权证,而消费者甲尚未取得产权证,从实际情况来看,甲从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开发商已从银行取得全部房款,该商品房实际已转移至甲名下,并办理了备案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只要消费者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的,该房产优先由消费者享有,其他单位不得以民事纠纷为由占有、处置,即不应将其作为查封标的物。仅因大产权证写的是开发商名称而将其查封是不妥的,除非证明房屋未曾销售,或者买主未支付大部分房款。
(2)对于偿付贷款本、息的担保,如果房地产商有其他财产,例如商业用土地使用权或者无瑕疵商品房,均可办理担保手续,取代以开发商信用进行担保。对于风险的发生,说明银行控制风险的能力较差,应当随时与开发商沟通,了解开发商资产变动的情况,避免开发商获得房款后挪作他用,应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故意拖着不办的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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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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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庆宝 编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25148 版次:1 商品编码:10562372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1-03-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46
内容简介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阐释民商裁判疑难问题》系列丛书已出版三卷,暨2007年卷、2008年(续)卷、2009-2010年卷。本次增订版是在上述三卷的基础上进行全面修订,对近年来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大量新情况和新问题,提出最高法院的意见和最高法院法官的倾向性观点予以增补。目录
第一章 金融债权保护与风险防范疑难问题解答第一节 金融债?保护疑难问题解答
1.企业名称变更,但其房产及土地证上的名称未变更,对银行来讲,其金融债权存在法律风险吗?
2.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人在放贷后未进行贷后监管,借款人趁机将贷款挪作他用,最后导致贷款未能归还。请问:审判中,如果借款人以此提出抗辩,主张贷款人也应承担相应损失,是否会被支持?
3.为套取贷款,以假借款人名义签订的合同效力该如何认定?
4.虚假借款合同中,各当事人的责任应如何承担?
5.如何理解和适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时足额?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6.债权人查封债务人已出售且已办理登记的房产是否有效?
7.提前收贷的认定中应给予一个月的宽限期,在合同约定借款提前到期条件成就时,请问给借款人归还到期债权的宽限期还是未到期债权的宽限期?
8.如果金融机构对非金融机构的债权转让都认定为无效,其法律依据是什么?已经转让无效是否意味着其有溯及力?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否都应回转?
9.不良资产转让方本身所转让的标的都是虚假的,是不是可以告国有商业银行侵权?
10.对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构转让债权到底应怎样认定其效力?
11.在国有资产处置中,根据国资委3号令规定,在第一次拍卖中,如果流拍,则保底价可下浮10%后进行第二次拍卖,但如果还流拍,3号令中未明确是否还可下浮10%,即存在连续流拍,可下浮几次?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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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金融不良资产处置疑难问题解答
第三章 金融担保责任疑难问题解答
第四章 《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规定疑难问题解答
第五章 担保物权实务疑难问题解答
第六章 期货审判疑难问题解答
第七章 票据与存单纠纷中的疑难问题解答
第八章 保险合同疑难问题解答
第九章 担保公司融资担保疑难问题解答
第十章 民间融资疑难问题解答
精彩书摘
(3)关键在于双方如何约定,或者双方对解除合同或提前收贷和解时确定一个硬性指标,例如最多只能逾期几次,每次逾期最多多少天,只要达到双方约定的条件,银行就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提前还贷;如果未达成硬性标准,或者条款模棱两可,一般是不会得到司法支持的。(4)正如文中所提到的,双方约定了提前收贷的条件,经多次催告无果的,借款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请求应得到司法支持。如果银行没有催告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假装不知道。诉讼中,人民法院通常会给当事人一个缓冲期,让债务人尽可能主动履行合同,或者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只有经催告,履行调解、和解程序后,借款人明确表示履行义务困难较大,甚至根本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人民法院才会判令解除合同、合同终止,支持银行提前收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诉讼中的通知也是送达的一种方式,只是与银行的主动性催告不同,这毕竟是已进入诉讼程序。何况,起诉状送达被告时,债务人就应当明知自己已构成义务违反,应当想办法履行义务,而非与债权人形成对抗。
(5)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从宽起算诉讼时效的内容,即连续性的、分期履行的、期间较长的,不再单独计算诉讼时效,而是从确定的义务人履行最后一期债务的时间到来时,作为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例如,按揭贷款一年12期,二十年共240期,从第240期应当归还的日期开始起算时效,期间不论是否有违约、逾期,有多少次逾期未还,未主张权利,债权人银行均有权从最后一期债务到期时的二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
6.债权人查封债务人已出售且已办理登记的房产是否有效?
问题:甲(自然人)与开发商于2005年2月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05年10月办理了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房产管理部门),某银行于2005年3月为甲提供按揭贷款,甲自2008年1月开始逾期支付本金和利息。由于甲与开发商未办理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致使无法办理抵押登记。银行于2008年3月申请财产保全。
另查明:开发商于2005年8月取得大产权证,其因建筑合同纠纷,债权人已于2006年10月查封了开发商出卖给甲的房产。
请问:(1)已经出售给甲的房产,且办理了备案登记,债权人查封该房产是否有效?(2)在借款人未取得房产前,除开发商信用担保外,还有无更好的方法?
解答,(1)开发商取得了大产权证,而消费者甲尚未取得产权证,从实际情况来看,甲从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开发商已从银行取得全部房款,该商品房实际已转移至甲名下,并办理了备案登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精神,只要消费者支付了大部分房款的,该房产优先由消费者享有,其他单位不得以民事纠纷为由占有、处置,即不应将其作为查封标的物。仅因大产权证写的是开发商名称而将其查封是不妥的,除非证明房屋未曾销售,或者买主未支付大部分房款。
(2)对于偿付贷款本、息的担保,如果房地产商有其他财产,例如商业用土地使用权或者无瑕疵商品房,均可办理担保手续,取代以开发商信用进行担保。对于风险的发生,说明银行控制风险的能力较差,应当随时与开发商沟通,了解开发商资产变动的情况,避免开发商获得房款后挪作他用,应办理抵押担保登记故意拖着不办的不诚信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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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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