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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民,沈德咏 编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16206478 版次:1 商品编码:11619810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00 字数:177000 正文语种:中文
1.母亲无法母乳喂养小孩,能否取得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2.单身母亲要求解除非婚生子抚养权,应当如何受理?
3.夫妻约定互不承担扶养义务,该约定是否有效?
4.夫妻开玩笑约定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5.女方婚前性行为导致婚后怀孕,男方能否在怀孕期间要求离婚?
6.生父死亡后,继母能否要求生母抚养继子女?
7.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长大,继父母能否与其解除关系?
8.生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寄养他处的子女是否具有赡养义务?
9.男方将婴儿送养他人,能否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起诉离婚?
10.丈夫长期精神虐待妻子,女方能否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
11.离婚后男方引诱孩子抽烟喝酒,女方能否要求剥夺男方的探望权?
12.离婚后一方带着孩子生活,可否因孩子生病要求增加抚养费?
13.离婚后男方条件优越而女方生活困难的,应否给予帮助?
14.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能否以强奸罪论处?
二、妇女财产权益保护
1.夫妻财产约定不公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夫妻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一方持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
5.一方婚前持有的股票在婚后增值,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6.婚前继承的财产婚后取得,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7.夫妻离婚分割财产,能否凭据发票认定财产归属?
8.夫妻一方承诺赠与房产但未履行,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
9.父母出资为婚后女儿购房并为其办理房产证,离婚时该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三、妇女劳动权益维护
1.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此降低其工资?
2.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是否一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适逢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否续延合同期限?
5.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否计入劳动时间?
6.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应否遵循相关劳动法律规定?
7.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应否承担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
四、儿童受教育权益保护
五、儿童受抚养权益保护
六、儿童财产权益保护
七、儿童人身权益保护
参考书目
【宣讲要点】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购置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该物品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即专用该物品的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专用的生活用品价值较大或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重较大时,就不能简单地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在离婚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另一方的份额或比例予以适当考虑,这样对双方都公平。
【典型案例】
陶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结婚。婚后,两人的收入由李某掌管。李某喜欢讲究穿着打扮,虚荣心较强,经常用两人的积蓄购买高档衣物和化妆品等。两人因此经常发生矛盾。2012年11月,李某以与陶某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陶某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李某以两人婚后的积蓄购买的高档衣物和化妆品等,陶某主张该物品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实物可归李某所有,对应当分给其本人的部分由李某折价补偿。李某则认为,自己购买的衣物和化妆品等属于自己专用的生活用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财产是以两人在婚后的积蓄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在不损害物品价值的情况下,实物可归李某所有,陶某应得的部分由李某折价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4项的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衣物和化妆品等属于李某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的需要和自己的想法、喜好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本案中,由夫妻双方婚后的收入形成的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以该财产购买衣物、化妆品等生活用品以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需要,是行使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合法的处理权。但李某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没有顾及对方的不同意见,引起夫妻矛盾,属于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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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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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玉民,沈德咏 编
出版社: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16206478 版次:1 商品编码:11619810 包装:平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5-0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00 字数:177000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要法律知识宣讲》丛书的组成部分,密切结合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将婚姻法的最新精神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发展结合起来,多角度、全方位地分析和解决问题,力求在有限的篇幅中尽可能展示最丰富的司法运作规律和机理,满足人们清晰理解最新法律知识,加强自身法律素养的需要。目录
一、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维护1.母亲无法母乳喂养小孩,能否取得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2.单身母亲要求解除非婚生子抚养权,应当如何受理?
3.夫妻约定互不承担扶养义务,该约定是否有效?
4.夫妻开玩笑约定离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5.女方婚前性行为导致婚后怀孕,男方能否在怀孕期间要求离婚?
6.生父死亡后,继母能否要求生母抚养继子女?
7.继子女由继父母抚养长大,继父母能否与其解除关系?
8.生父母未尽抚养义务,寄养他处的子女是否具有赡养义务?
9.男方将婴儿送养他人,能否在女方分娩后一年内起诉离婚?
10.丈夫长期精神虐待妻子,女方能否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
11.离婚后男方引诱孩子抽烟喝酒,女方能否要求剥夺男方的探望权?
12.离婚后一方带着孩子生活,可否因孩子生病要求增加抚养费?
13.离婚后男方条件优越而女方生活困难的,应否给予帮助?
14.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能否以强奸罪论处?
二、妇女财产权益保护
1.夫妻财产约定不公平,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夫妻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房产,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4.一方持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股权,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
5.一方婚前持有的股票在婚后增值,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6.婚前继承的财产婚后取得,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7.夫妻离婚分割财产,能否凭据发票认定财产归属?
8.夫妻一方承诺赠与房产但未履行,离婚时应当如何处理?
9.父母出资为婚后女儿购房并为其办理房产证,离婚时该房产应当如何分割?
三、妇女劳动权益维护
1.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此降低其工资?
2.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在怀孕、生育、哺乳期间,用人单位是否一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4.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期间适逢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否续延合同期限?
5.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应否计入劳动时间?
6.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应否遵循相关劳动法律规定?
7.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应否承担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
四、儿童受教育权益保护
五、儿童受抚养权益保护
六、儿童财产权益保护
七、儿童人身权益保护
参考书目
精彩书摘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宣讲要点】
如果夫妻共同财产用于购置夫妻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该物品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夫妻一方,即专用该物品的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如果专用的生活用品价值较大或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重较大时,就不能简单地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在离婚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另一方的份额或比例予以适当考虑,这样对双方都公平。
【典型案例】
陶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结婚。婚后,两人的收入由李某掌管。李某喜欢讲究穿着打扮,虚荣心较强,经常用两人的积蓄购买高档衣物和化妆品等。两人因此经常发生矛盾。2012年11月,李某以与陶某感情不和为由提起离婚诉讼。陶某同意离婚,但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李某以两人婚后的积蓄购买的高档衣物和化妆品等,陶某主张该物品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实物可归李某所有,对应当分给其本人的部分由李某折价补偿。李某则认为,自己购买的衣物和化妆品等属于自己专用的生活用品,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是自己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财产是以两人在婚后的积蓄购置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在不损害物品价值的情况下,实物可归李某所有,陶某应得的部分由李某折价补偿。另一种意见认为,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4项的规定,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争议的衣物和化妆品等属于李某专用的生活用品,是李某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日常生活的需要和自己的想法、喜好等使用夫妻共同财产。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在本案中,由夫妻双方婚后的收入形成的积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以该财产购买衣物、化妆品等生活用品以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需要,是行使自己对夫妻共同财产合法的处理权。但李某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没有顾及对方的不同意见,引起夫妻矛盾,属于行使权利的方式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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