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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清,陈颐 编,吴一鸣 校,翁敬棠,陈滋镐,吴炳枞 等 口述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8120556 版次:1 商品编码:11550169 包装:精装 丛书名: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科讲义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10-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685 字数:1063000 正文语种:中文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科讲义:朝阳法科讲义(第四卷)》是朝阳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材。该书的点校出版对于民国时期法律教材的整理与保存意义十分重大。
总序何勤华
品读朝阳(代序) 李秀清
例言
初版序 汪有龄
再版序 夏勤
五版序 夏勤
六版序 夏勤
点校凡例
客从何处来?(点校前言) 吴一鸣
民法总则 余棨昌讲述
民法债权总则 何基鸿编述
债权各论 吴炳枞讲
民律物权编 朱学曾讲述
民法亲属编 陈滋镐述 王选疏
民法继承编 翁敬棠述 王选疏
附录:朝阳大学法科讲义选用版本说明
第一,向连带债务人之一人请求给付者,对于他债务人亦生效力(第四百八十六条)。盖向各债务人须一一为给付之请求,乃能发生效力,则法律上所以认连带债务之标的不能达到也。
第二,债权人对于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有迟延时,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第四百八十七条)。盖恐债权人故意拒绝清偿,致债务人所负之债务迟迟不能消灭也。
第三,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向债权人清偿时,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其为提存及代物清偿者亦同(第四百八十八条)。盖以此时尚不发生效力,则债权人得受两次清偿,与连带债务之本质相反也。
第四,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对于债权人有债权而有抵销时,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第四百八十九条)。盖以抵销为清偿之简便方法,应与清偿无异。
第五,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与债权人有更改契约时,他债务人亦免其债务(第四百九十条)。盖以债务更改时,当事人之意思系以新给付代为债权标的之给付,债权人之已得满足与清偿无异,对于他债务人之权利无再为保有之必要也。
第六,向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免除其债务者,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但债权人对于他债务人无消灭其债务之意思者,则为例外,扣去免偿债务人所负部分之债权额,亦得向他债务人请求给付(第四百九十一条)。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免除其债务时,对于他债务人发生如何之效力,有二种极端之学说及立法例。依甲种言之,向一债务人之免除,对于他债务人不生何等之效力。然欲贯澈此理论,免除之标的至必不能达到。依乙种言之,向一债务人之免除,债务关系全行消灭。然此又明明反乎债权人之意思。故《草案》从近世多数立法例,采用折衷主义。
第七,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与债权人混同者,就其债务人所负部分,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一项)。连带债务人之一人虽与债权人混同,而其影响不及于他债务人之债务,是为原则。故德国民律规定,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之混同,对于他债务人不生效力。然苟拘守此原则,则混同之结果不惟混同人与清偿人须为二重之授受,且清偿人亦难免不受意外之损失。故《草案》规定,就其债务人所负部分,为他债务人利益,亦生效力。
第八,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时效已完成者,就其债务人所负部分,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第四百九十二条二项)。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时效完成,其影响不及于他债务人之债务,亦为原则。然苟拘守此原则,则他债务人势必向债权人或已受时效利益之债务人行使求偿权,非不便利,即不公平。故《草案》规定,就其债务人所负部分,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第二项连带债务人相互间之效力(对内效力)
连带债务人相互之关系依各债务人相互之特约而定。若无特约订定者,则以平等比例担负义务(第四百九十四条)。此盖以各债务人共同担负债务,既无特约订定,自可推定各债务人就其债务关系有同等之利害也。
……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科讲义:朝阳法科讲义(第四卷) 电子书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科讲义:朝阳法科讲义(第四卷)-so88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科讲义:朝阳法科讲义(第四卷) pdf epub mobi txt 电子书 下载 2022
图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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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秀清,陈颐 编,吴一鸣 校,翁敬棠,陈滋镐,吴炳枞 等 口述
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ISBN:9787208120556 版次:1 商品编码:11550169 包装:精装 丛书名: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科讲义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4-10-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685 字数:1063000 正文语种:中文
内容简介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科讲义:朝阳法科讲义(第四卷)》系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律讲义之一种,包括五个部分:民法总则、债权通则、债权各论、民律物权编、民法亲属编。《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科讲义:朝阳法科讲义(第四卷)》是朝阳大学法学院民法学教材。该书的点校出版对于民国时期法律教材的整理与保存意义十分重大。
目录
朝阳法科讲义总目总序何勤华
品读朝阳(代序) 李秀清
例言
初版序 汪有龄
再版序 夏勤
五版序 夏勤
六版序 夏勤
点校凡例
客从何处来?(点校前言) 吴一鸣
民法总则 余棨昌讲述
民法债权总则 何基鸿编述
债权各论 吴炳枞讲
民律物权编 朱学曾讲述
民法亲属编 陈滋镐述 王选疏
民法继承编 翁敬棠述 王选疏
附录:朝阳大学法科讲义选用版本说明
精彩书摘
《清末民国法律史料丛刊·朝阳法科讲义:朝阳法科讲义(第四卷)》:第一,向连带债务人之一人请求给付者,对于他债务人亦生效力(第四百八十六条)。盖向各债务人须一一为给付之请求,乃能发生效力,则法律上所以认连带债务之标的不能达到也。
第二,债权人对于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有迟延时,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第四百八十七条)。盖恐债权人故意拒绝清偿,致债务人所负之债务迟迟不能消灭也。
第三,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向债权人清偿时,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其为提存及代物清偿者亦同(第四百八十八条)。盖以此时尚不发生效力,则债权人得受两次清偿,与连带债务之本质相反也。
第四,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对于债权人有债权而有抵销时,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第四百八十九条)。盖以抵销为清偿之简便方法,应与清偿无异。
第五,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与债权人有更改契约时,他债务人亦免其债务(第四百九十条)。盖以债务更改时,当事人之意思系以新给付代为债权标的之给付,债权人之已得满足与清偿无异,对于他债务人之权利无再为保有之必要也。
第六,向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免除其债务者,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但债权人对于他债务人无消灭其债务之意思者,则为例外,扣去免偿债务人所负部分之债权额,亦得向他债务人请求给付(第四百九十一条)。债权人向连带债务人之一人免除其债务时,对于他债务人发生如何之效力,有二种极端之学说及立法例。依甲种言之,向一债务人之免除,对于他债务人不生何等之效力。然欲贯澈此理论,免除之标的至必不能达到。依乙种言之,向一债务人之免除,债务关系全行消灭。然此又明明反乎债权人之意思。故《草案》从近世多数立法例,采用折衷主义。
第七,连带债务人之一人与债权人混同者,就其债务人所负部分,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第四百九十二条第一项)。连带债务人之一人虽与债权人混同,而其影响不及于他债务人之债务,是为原则。故德国民律规定,就债务人一人所生之混同,对于他债务人不生效力。然苟拘守此原则,则混同之结果不惟混同人与清偿人须为二重之授受,且清偿人亦难免不受意外之损失。故《草案》规定,就其债务人所负部分,为他债务人利益,亦生效力。
第八,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时效已完成者,就其债务人所负部分,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第四百九十二条二项)。连带债务人之一人时效完成,其影响不及于他债务人之债务,亦为原则。然苟拘守此原则,则他债务人势必向债权人或已受时效利益之债务人行使求偿权,非不便利,即不公平。故《草案》规定,就其债务人所负部分,为他债务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第二项连带债务人相互间之效力(对内效力)
连带债务人相互之关系依各债务人相互之特约而定。若无特约订定者,则以平等比例担负义务(第四百九十四条)。此盖以各债务人共同担负债务,既无特约订定,自可推定各债务人就其债务关系有同等之利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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